“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国赔案开庭,法院将择期作出决定

来源:扬子晚报 时间: 2023-09-01 07:39:24

2022年12月14日,小蒋祖父向吉首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  红星新闻 资料图


【资料图】

湖南吉首刺伤霸凌者被羁押336天的少年小蒋被判无罪后,申请国家赔偿。今年2月,吉首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小蒋总计20万余元,小蒋不服该赔偿决定,申请复议,湘西州人民检察院对此前赔偿决定予以维持。

此后,小蒋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8月31日,澎湃新闻从该案代理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王艳涛处获悉,小蒋国家赔偿案于今日(8月31日)在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法院将择期作出赔偿决定。

“刺伤霸凌者”获判无罪少年申请六百万元国家赔偿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园的男厕所内,时年不满15周岁的初二少年小蒋遭遇同年级15名学生殴打。混乱中,小蒋掏出了一把提前准备好的折叠刀,刺伤了其中3名围殴他的学生,其中两人为重伤二级,一人为轻微伤。

2020年7月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认定小蒋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指控小蒋犯故意伤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蒋被无罪释放。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7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2022年11月9日,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准许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2022年12月,小蒋决定申请国家赔偿。他请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余万元,请求原案件承办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为其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原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人员、批捕起诉人员、抗诉人员等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行为进行追责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赔偿决定书》显示,该院决定赔偿小蒋人身自由赔偿金137538.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8769.12元(共计20万余元),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小蒋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小蒋不服前述刑事赔偿决定,2023年3月11日,他向上一级检察院——湘西州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湘西州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前刑事赔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赔偿方式、赔偿项目适当,予以维持。根据规定,对小蒋国家赔偿金额调整至2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50%标准计算,为73397.52元。

此后,小蒋向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在新的国家赔偿申请书中,小蒋请求法院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赔偿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146795.04元;赔偿青春损失、丧失接受教育机会和人生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100万元;赔偿被错误羁押、起诉、抗诉导致亲属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委托辩护律师支出的律师费等费用共计18万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共计600余万元。

湘西州检察院提交答辩意见,法院宣布择期作出决定

庭上,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关于蒋某某刑事赔偿一案的答辩意见》。

湘西自治州检察院认为,小蒋提出的关于赔偿其青春损失、丧失受教育机会和人生命运轨迹改变等损失赔偿金等费用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的决定正确。

关于小蒋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万元的事项,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答辩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此前,吉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小蒋无罪羁押336天,名誉、教育方面遭受了严重损害,且与侵权行为存在关联,符合《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包括本数 )酌定的规定,决定赔偿小蒋精神损害抚慰金 68769.12 元(137538.24乘以50%)。在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复议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适用 2022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据此作出了将小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调整为73397.52 元(146795.04x0.5)的复议决定。

关于要求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湘西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启动追责程序,对承办赔偿请求人小蒋的公安侦查人员、检察官等办案人员滥用职权、枉法办案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或移送纪委监委依法追究责任的事项,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答辩称,该项请求不属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事项。吉首市人民检察院对该请求不予审查是正确的。

前述意见书还提到,湘西州检察院检务督察部在接到第八检察部移送的小蒋请求追究办案人员责任的书面材料后依法启动了调查程序。“经过调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认为,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不存在故意或过失的情况,决定不予追责。”意见书称,该决定已由检务督察部于2023年5月24日当面告知小蒋的委托代理人。如果小蒋对此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湘西州纪委监委提出追责请求。

庭上,双方质证结束后,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将择期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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