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修订 | 中国香港税务快讯

来源:毕马威中国-KPMGChina 时间: 2023-06-27 11:05:33

概括

香港税务局日前修订了其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要求和处理方法,并更新了相关的申请表。这些修订从2023年6月12日起生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修订后,根据大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税收协定”),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即可获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而无须接受香港税务局就其是否在香港拥有足够经济实质的评估。

在本次税务快讯中,我们总结了香港税收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的主要变化,并分享我们的观察。

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审批方法的修订

于2023年6月8日,香港税务局在其网站1公布, 已重新审视其审批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的方法。经调整后,香港税务局将仅基于税收协定中的“香港税收居民”定义,来审批是否可以签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予申请人。

对于大多数香港签署的税收协定,“香港税收居民”的定义包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和根据香港法律组成的其他团体(即是说,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根据香港法律组成的其他形式法团即为香港税收居民)。香港与日本签署的税收协定是唯一的例外,根据该协定,“香港税收居民”被定义为主要管理和控制地点在香港的公司或任何其他人。

公告上亦提到,在香港注册成立或组成的申请人一般无须在其申请表中提供其架构和业务活动的详细信息。

申请表的主要修订

自2023年6月12日起,适用于非个人申请人(即公司、合伙、信托、团体)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表已被修订以:

反映上述经调整的审批方法;及 把有关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的香港税收居民身分证明书申请(即表格IR1313A),其中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 号公告”)相关的申请的行政便利措施纳入正式申请程序内。

根据香港税务局的操作指引要求,集团可在以下情形中捆绑提交集团內相关企业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 (“捆绑申请”),即9号公告中第三和第四条对应的情形:

“安全港”条款下,申请人(例如直接从内地收取股息的香港特殊目的公司)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 (例如在港上市的公司和中间层); “同一税务辖区规则”下,申请人及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或 “同等税收协定待遇规则”下,申请人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

经修订后的申请表(即IR1313A表格和IR1313B表格),可以通过此链接2获取,其中表格内容主要变化包括:

IR1313A 表格——适用于香港与内地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IR1313B 表格——适用于其他香港税收协定

毕马威观察

我们欢迎香港税务局就处理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申请的方式和相关申请表作出调整。这些变化意味着自2023年6月12日起,根据香港大部分的税收协定/安排,在香港注册成立或组成的申请人可直接获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而无须接受香港经济实质的评估,亦不会被要求提供有关其架构和在香港经营业务的详细信息或支持文件。

纵然如此,希望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的企业应注意,获发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书并表示协定缔约对方同意其可享受有关税收协定的优惠条款。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于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主要目的测试”,已包含在某些香港税收协定中或将通过OECD多边公约的相关条款加入其它现有的香港税收协定。因此,香港税收居民实体仍须在香港拥有足够的经济实质以应对来自缔约对方就滥用税收协定提出质询和挑战。

此外,随着香港外地收入豁免制度(“免税制度”)于2023年1月1日起生效,免税制度涵盖的实体如取得来源于境外的股息、利息、知识产权收入、或股权处置收益(统称“指明外地收入”),则须要满足相关的经济实质要求(或是当指明外地收入为股息或股权处置收益时,可满足持股免税安排的要求)。要特别指出的是,就来源于境外的股权处置收益,如该笔收益在缔约对方因适用税收协定待遇而免征所得税,则无法满足持股免税安排下“在境外适用税率至少为15%”的要求,从而导致该实体须要在香港有足够的经济实质才能确保该笔股权处置收益在香港无须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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